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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教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该怎么写: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势必会推动各企业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那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该怎么写?本文从论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入手,阐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本的结构体系,并结合实践论述企业如何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战略”一词,原属于军事术语,《辞海》将其定义为“重大的、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谋划”。当今企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商场如战场,许多军事术语及谋略也相继应用于商场,因此,“战略”也被形象地用作企业经营的总体性谋划。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为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求最佳经济效应的策略和手段,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外的知名企业,像美国的微软公司、福特公司日本的丰田公司、索尼公司等这些世界著名的企业,无一不是将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至关重要的位置,福特国际技术总裁Adds William Coughlin曾说:“知识产权代表了商业战略的核心,这一点可以从知识产权在企业固定资产所占份额的增长得以证实”,据统计,美国具有代表性的500家上市公司市值中,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比例在1982年为62%:38%,而到了1992年,情况就逆转了过来,前者为38%,后者占62%。2002年,有形资产的比例进一步缩小,仅占到13%,而无形资产的比例则高达87%[2]。我国的优秀企业海尔,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其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至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家电》杂志统计显示海尔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家电企业;英国《金融时报》评选“亚太地区声望最佳企业”,海尔名列第七;美国科尔尼管理顾问公司也将海尔评为“全球最佳运营企业”。
因此,企业应当顺应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制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舞台中更好地站稳脚跟。
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宏观上对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将“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 列为战略重点之一。同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其自身来说,能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能有效地完善和规范企业现代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还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企业知识产权对战略措施的制定如何起草?
从程序而言,战略的推行通常包括三个阶段:战略分析、战略规划和战略实施。而战略规划的要素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战略思想、战略原则、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
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本中,战略分析是前序部分,应着重从企业内部环境及外部市场环境进行分析,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提供依据,为企业战略规划确立方向,这是解决“为什么做”的问题。战略实施则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而战略规划部分是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性谋划,是战略文本的核心内容。
对战略措施的制定,可按如下方面的要求进行起草:
1、战略思想
战略思想是指导战略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思想,是企业战略的神经中枢。企业战略思想是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4]企业战略思想通常包括竞争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创新观念和效益观念等。
在制定战略时,对战略思想的的阐述,应结合企业的经营理念及企业的文化,因为这些决定了企业的价值观念和战略目标,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战略结合企业实际,符合企业的要求,切忌在战略思想中罗列脱离企业实际的空洞理论。
2、战略原则
战略原则是企业在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该原则源于企业经营理念和战略思想,根据企业的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在实践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通常需要有以下战略原则遵循:合法性原则、全局性和长远性原则、纲领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服从于企业经营战略的原则等。
3、战略目标
战略目标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所要实现的目的。总体而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就是为了有效的占领市场,更好的实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时,应当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结合起来,毕竟知识产权的战略仅仅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子战略,不能与其产生矛盾;同时,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是总体性的,为了保证其实现,应当在战略措施中将其分解为定性的量化指标,在实施过程中通过量化指标的考评,来最终验证战略目标是否得以实现。例如,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分解为企业经营战略、技术战略、国际战略、法务战略五项战略性指标,然后又将该指标分解为100项具体的核查事项,使其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非常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4、战略重点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包含了诸多战略指标及具体的任务,它们在战略中所起的作用及地位不尽相同。在此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企业资源的优势,应当将对实现战略目标具有决定作用或重大影响的任务和指标列为战略重点,以便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攻坚,保障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如下指标或任务列为战略重点:(1)将居于企业核心地位的知识产权的列为战略重点,如企业的驰名商标、具有核心技术的专利等;(2)将知识产权战略措施中的某一项内容作为战略重点,如可以将企业某一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作为战略重点;(3)将战略措施中的阶段性任务作为战略重点,如企业可以将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某一阶段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战略重点[5]。
5、战略措施
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结构体系中,战略措施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施方案,这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的核心部分。吴汉东教授认为,“从战略内容来讲,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6],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关于战略措施的规定,可以概括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措施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文化建设。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如何制定?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工作量大,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企业应高度重视战略的制定工作。一般来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应遵循如下程序: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立项
企业立项确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列入企业经营战略规划。
2、组建战略制定的工作团队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涉及的工作量大,内容复杂,因此仅仅依靠单人的能力是不够的,需要组建一个专业的工作团队来开展工作。该团队的成员,原则上应至少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2)具有良好的教育和培训能力,能够对企业的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3)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能与企业的各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并指导各部门配合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4)具有良好的文书制作水平。
对于战略制定工作团队的组建,笔者建议应当聘请知识产权专业的律师对战略制定提供全程服务,同时,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技术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团队,来共同开展工作。
3、信息调查与分析
这是战略文本制定前必要的准备工作。
调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内部信息及外部信息企业。企业的内部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状况、企业的经营理念及经营战略、目前的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的现状;企业的外部信息包括企业的市场状况、竞争对手的信息、法律和政策环境等。
信息的分析,主要是在充分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出具调查报告,报告应重点结合企业的经营战略,对企业市场状况和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并对企业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初步的意见。
4、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信息调查保护起草完毕后,应提交企业的决策层审阅,同时还应递交企业的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听取反馈意见。结合该调查报告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战略目标的确定是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企业需要通过选择战略目标明确其要完成的任务[3],因此战略目标决定着战略的方向,也决定着战略的成败,应格外重视。
5、进行员工培训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企业聘请的律师或知识产权战略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员工就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法律知识、方针政策进行宣传、培训的过程。同时,进行培训还是一个工作动员的过程,培训的目的是使企业员工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知识,培养其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统一思想,便于以后开展工作。
6、战略文书制作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本的工作,应由具有制作文书经验的人员进行,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聘请的律师进行制作为好,因为律师与其他的专业人员相比,更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功底及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
起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本,通常从战略分析、战略思想、战略原则、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措施等方面入手。文本起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语言要做到简洁、明了,不要拖泥带水;(2)要注重结合企业实际,目标和任务应尽可能用量化指标来体现,具有可操作性;(3)内容重点要突出,便于经营者把握;(4)保守秘密,不可将其内容对外泄露。
7、战略文本的审核
战略文本制定出来后,应将其提交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进行审核,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对战略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8、战略的批准实施
战略文本完善后,应当提交企业权力部门批准实施。至于需提交企业的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因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属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一般情况下提交企业的董事会批准即可。
9、战略的评估与修订
因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长远性的特征,而制定该战略时,仅是基于当前企业的状况、市场状况和法律环境,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战略中的某些部分可能会出现不适合企业的情况,或者战略中的某些内容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在此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动态调解机制,对战略内容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时宜的部分应及时进行修订,以使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不断完善,更加切合企业实际。
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专业性强、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涵盖了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合法性是战略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离不开律师的法律服务。律师参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能够为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全程服务,尤其是在战略文本的起草方面,知识产权专业的律师相比其他人员更具优势,由律师来起草战略文本更为合适。所以企业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时,应注重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对战略的每一阶段工作进行推动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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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权交易所有利于我国整体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早在2013年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与浙江、福建等20多个省份签约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标志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进入日常运营阶段。
“建成后的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将为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提供产权流转平台,打通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壁垒。” 17日,深圳市都会城市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宏向本报表示。
“对深圳而言,文交所的成立,将极大提升深圳文化产业的支柱地位。在城市竞争从单纯的经济竞争走向综合实力竞争的今天,深圳着意发展文化产业,也有力地助推了城市发展转型。”陈宏说。
目前,依托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产权交易已经加速,文化产业与各类资本间形成了有效对接。而在竞相成立文交所的背后,则掩映着这些一线城市寻求城市转型的冲动。
要让文化插上资本的翅膀
深圳文交所向记者提供的数字显示,截至2010年5月12日,深圳文交所已统计可实现交易登记、交易签约项目 471宗,金额约85.69亿元。其中实际成交金额59.29亿元,意向成交26.4亿元。无论如何,这绝对是让很多圈内圈外人都有点眼红的数字。
建东告诉本报记者,文化产业是跟经济整体的实力是有关的,是跟文化积淀有关的。从产业目前发展的路径来讲,资本市场和文化产业对接一定是一个趋势。“我们要迅速实现文化产业和资本市场的对接,谁做在前面谁就比较有优势。”
据记者了解,深圳明确提出将增强深圳文交所对文化资源的聚集力和辐射力,加强与港澳台的文化创意机构(如“创意香港”办公室及各行业协会)和资本投资机构(各类投资基金)合作,积极开展深港澳文化贸易领域项目合作与资源整合,争取港澳相关机构共同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携手推动产业发展及中国文化“走出去”。
建东还介绍,规模为200亿元的中国(深圳)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年内将募集到位,深圳文交所将与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共同管理运营其中的30%,即60亿元。
三座城市的文化产权交易在中国将上演‘三国演义’
2007年,深圳、上海、北京三个地方的产权交易所几乎同时提出构建国家级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两年后,国务院核批两块牌照,紧随上海之后,由深圳广电集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报业集团和文博会公司四家股东单位联合投资设立的深圳文交所于2009年11月宣布挂牌。
对于刚刚把锚起航的深圳文化交易所,上海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因为在深圳之前,上海已经捷足先登。
目前,香港的很多基金都来参加深圳文交所,这是深圳自身地缘的一个特色。实际上,对接港澳台也是深圳的得天独厚之势。在业内分析人士看来,深圳文交所立足深圳,对接港澳台,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而上海也是面向全国的国际性平台。
深圳文交所总经理建东告诉本报记者说:“上海文交所跟我们是同在一个平台上的,我们是一种联盟关系的,目前市场还远远达不到成熟的程度,各自有各自实现的路径和自己的想法。”
而为了支持各自的文交所,各地政府也是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如深圳不久前出台了《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至2014年,市财政每年划拨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含开办费),支持深圳文交所建设和发展”。同时,深圳还要求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产权的转让或租赁原则上必须通过深圳文交所进行交易。
“随着北京文交所的成立,文化产权交易在中国将上演‘三国演义’。”业内人士表示,适度的竞争有利于我国整体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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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 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魏剑啸:新三板与资本市场策划、咨询专家,辅导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30多家。授课两万多人次。2014年位列全国新三板法律服务明星榜第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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